浙江凯龙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凯龙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民初383号
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华电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二区3幢A座二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思源路50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和衢州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企业管理人。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龙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61元,减半收取2780.50元,由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程顺增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