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7315号

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22层05-1-06室。

法定代表人:印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03号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世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