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7300号
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毫威大厦22层05-1-06室。
法定代表人:印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该公司文员,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03号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世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陈彦吏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冯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