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3210号
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22层05-1-06室。    
法定代表人:印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萌,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天汇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