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3945号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39号1903、1904室。
负责人:徐广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烽扬(系原告的员工),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永康市神雕铜文化博物馆,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望春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程育全。
被告:浙江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清源路8号2幢。
法定代表人:程颐。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神雕铜文化博物馆、浙江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华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骆影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