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632682,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跃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钟,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23日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镇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18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应返还原告镇江***电器有限公司业务费209536.67元并承担利息(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4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8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次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1年1月9日、1月12日、2月18日、3月29日、4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209.68元,退还申请人23946元,开具执行费263.68元,无证劵、保险等投资性财产可供执行。
3、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辽A×××××的车辆已经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本案中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委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在沈阳的房地产进行查询,沈阳市不动产登记出具了无房产证明。
5、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委托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代为公示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辽阳鹏利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计人民币193000元;被执行人***持有的辽阳瑞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计人民币193000元。
6、2021年4月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书 记 员 王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