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424号
申请人:镇江***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963268,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跃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钟,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人镇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3万元,申请人镇江***电器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