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797号
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
法定代表人:邓毅。
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51元,减半收取9425.5元,由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