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队

一0六地质队诉西班牙大西洋成都代表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队(以下简称一0六地质队)。住所地: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6号百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一0六地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班牙大西洋铁合金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以下简称西班牙大西洋成都代表处)。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23层9号。
法定代表人FRANCISCOM.R.FERNANDEZ。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0六地质队诉被告西班牙大西洋成都代表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0六地质队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0六地质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队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彬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