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范学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5694号
原告:河南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6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48840227。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洋,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学院,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85854641。
负责人:臧振春,院长。
原告河南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