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2157之一号
原告:阜阳市友益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西侧港利绿园21#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322770657K。
法定代表人:王同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黄麓富煌工业园富煌科技研发中心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71269T。
法定代表人:昂永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阳市友益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阜阳市友益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友益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市友益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48元,合计543元,由原告阜阳市友益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