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78号
原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1-6)
法定代表人:孙元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胜,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德,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富煌工业园富煌科技研发中心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71269T(1-2)。
法定代表人:昂永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华菁
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文娟
书记员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