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7021-2号

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S202线西侧王大庄路北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XYBT53。

法定代表人:何浩。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佳海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71857E。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

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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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立强

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

人民陪审员  赵协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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