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5842号
原告: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110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553U。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总经理。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84D8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71857E。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谢伟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