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4973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S202西侧王大庄路北侧66号。
法定代表人:何浩。
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84D85幢。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19)皖1621民初49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的冻结;
2:解除担保人程坤名下位于涡阳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涡房地产证涡阳字第××号)的房屋一处;
3:解除担保人刘雅馨名下的皖S×××××号奥迪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