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4588号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2565N。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京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84D8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71857E。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5日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00.50元,由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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