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4973号
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S202西侧王大庄路北侧66号。
法定代表人:何浩。
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84D85幢。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
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整。担保人程坤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涡阳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涡房地产证涡阳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刘雅馨自愿用其名下的皖S×××××号奥迪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整;
二、查封担保人程坤名下位于涡阳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涡房地产证涡阳字第××号)的房屋一处;
三、查封担保人刘雅馨名下的皖S×××××号奥迪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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