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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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7021号
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S202线西侧王大庄路北测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XYBT53。
法定代表人:何浩,经理。
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84D8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71857E。
法定代表人:轩家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人程坤(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位于涡阳县东侧房产(证号:涡阳字第××号)一处及担保人栗荣(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名下所有的皖SXX保时捷卡宴牌车辆一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程坤(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涡阳县东侧房产(证号:涡阳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三、对担保人栗荣(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提供的担保财产:皖SXX保时捷卡宴牌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立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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