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397号
原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1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60200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东河北村居委会,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东河北。
法定代表人:高绍国,主任。
原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东河北村居委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