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20405号
原告:于美娟,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于美娟与被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美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