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72号之一
原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1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602005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67号5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61NA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青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