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8民初322号
原告:晁想粉,女,生于1978年6月23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代理人:苗壮,男,生于1977年11月8日,住址同上,系原告晁想粉丈夫。
被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市。
信用代码:91310104743277975W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想粉诉被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想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想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