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123号
申请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莹,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玉,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暄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