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西顿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22号
原告:北京**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圈南路30号院1号楼C座4层413。
法定代表人:许振林,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西顿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18幢6层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杨霄,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水口东江工业区祥和西路A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实,经理。
原告北京**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西顿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