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94号 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圈南路30号院1号楼C座4层4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口东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向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