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华通大厦3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0117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大道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15557147E。
法定代表人:易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7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5日权利人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925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2457元(以925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350元、执行费11658元。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
1、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均为0元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属轮候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易浩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结果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