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恒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大恒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041号
申请人:杭州大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合村乡合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112804170。
法定代表人:吴潮军。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被申请人: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护林路2003号苏宁办公楼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3588XJ。
法定代表人:严春永。
被申请人: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8621046R。
法定代表人:姚凯。
申请人杭州大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73746.3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746.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