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苏火金,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溪县西坪镇柏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安溪县西坪镇柏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47339元,经案款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2110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3875元及执行费5900元,余款1133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陈秋香
审判员 王秋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艺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