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24民初6890号
原告:福建圣庭建材有限公司,事业单位,MA2Y2KC89,地址:中国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524MA32TRYH1N,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男,1976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原告福建圣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圣庭建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福建圣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聪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