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民初249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彩园,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源锢,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黄松友,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黄松文,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群,三明市梅列区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福建省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TRYH1N,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苏晓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黄源锢、***、黄松友、黄松文、***、第三人福建省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3元,减半收取计3892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