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7286号
原告:湖州上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社区商铺8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09723626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中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5016075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上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上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中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上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上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中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湖州上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