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1民初214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玉兵,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艳
书记员    马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