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凯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1民初1160号 原告:张掖市凯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九华和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酒泉**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高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凯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九华和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酒泉**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张掖市凯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670739.7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5488元,共计696227.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中标酒泉十四号场区2022年园校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二被告。2022年6月24日,第二被告将其中幼儿园教学楼外墙粉刷(包含字体安装)、车棚、国旗台安装、大门的粉刷、翻修、亮化(包含钢化玻璃、字体的安装)铺装工程(包含教学楼文化砖)、室外电气工程、室外土路灯手**、笼式足球场、篮球场、活动场地、塑胶跑道等转包给第三人。2022年6月25日,第三人又将其中国旗台安装、亮化(包含钢化玻璃、字体的安装)铺装工程(包含教学楼文化砖、室外电气工程、路灯手**、笼式足球场、篮球场、活动场地、塑胶跑道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合同,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5%,预留5%质保金,还就其他内容作了约定。2022年7月14日和7月20日分两次给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18万元。原告依合同及第三人交付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第三人根据第一被告要求撤场后,原告又进行了室外土方、砌筑井、院子地坪和附加工程拆除施工,第三人没有实际施工。第一被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混凝土款及工程机械租赁费。2022年9月9日,发包方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被告却没有给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为此垫付了材料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请诉讼,请依法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掖市凯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九华和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0739.74元并承担利息。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酒泉九华和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并未结算完毕,张掖市凯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酒泉**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结算,因案涉工程款尚不明确,无法对工程款金额作出认定,待双方结算完毕确定工程数额可再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张掖市凯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1元,退回张掖市凯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