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肃州区**门业经销店、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5020号 原告:肃州区**门业经销店,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1MY9F3L。 经营者:常小全,男,生于1972年7月30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辰润园23号1-1-4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253246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8年10月17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男,生于1972年9月8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甘肃省金塔县。 被告:***,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甘肃省金塔县。 原告肃州区**门业经销店与被告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肃州区**门业经销店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州区**门业经销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肃州区**门业经销店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