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峰电气有限公司

酒泉市雨露温泉水世界有限公司与甘肃浩峰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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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1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雨露温泉水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浩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酒泉市雨露温泉水世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浩峰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酒泉市雨露温泉水世界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名称表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酒泉市雨露温泉水世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上诉人酒泉市雨露温泉水世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