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489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浩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泉工业园区(南园)兴业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39613171R。
法定代表人:焦迎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君,酒泉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酒泉联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西路13-19号楼3-4-2(太阳岛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61119861W。
法定代表人:孟庆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浩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联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902民初5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浩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联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浩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4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