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747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前村山前42号。
法定代表人:赖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村谋,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云,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洛江科技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周行,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铭,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万投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2021年12月23日,瑞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万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反诉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瑞丰公司与万投公司均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分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毅高
审 判 员  苏静娴
人民陪审员  谢荣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丽敏
书 记 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