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立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酒泉立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24民初179号 原告:**,住甘肃省民乐县,暂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红***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被告:酒泉立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9721339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立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区域负责人,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原告**诉被告**、酒泉立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7.09元,减半收取计17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