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24民初179号
原告:**,住甘肃省民乐县,暂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红***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被告:酒泉立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9721339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立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区域负责人,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原告**诉被告**、酒泉立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7.09元,减半收取计17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