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2001号
原告:徐州众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徐州五洲公路港电子商务中心D2220室。
法定代表人:邵邦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68号汇银广场1608-16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众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众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滕丙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