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218号
申请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张刘庄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9507137X7。
法定代表人:孙行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68号汇银广场1608-1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44732Y。
法定代表人:陈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74485.5元的财产。申请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448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