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7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里河路68号汇银广场1608-1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4473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通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3499元,由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