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627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2524500元的工程款发票,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2524500元的工程款发票,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50元已缴纳。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