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恢61号
***、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依据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122225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1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122225元及利息2638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1750元已由被执行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北京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