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947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1947号之二
原告: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7721987XW,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常秀街西尚元名郡**1001-1006。
法定代表人:孙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冯逸,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47725396,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唐青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彩林,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833元减半收取计94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4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华
人民陪审员  朱 惠
人民陪审员  张玉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盈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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