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四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终736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终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四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名郡3幢1001-1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海南华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北侧城西路东侧海岛假日3号5号连接体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海南四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乐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华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四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递交了《诉讼费缓交申请书》,在本院尚未作出是否准予缓交决定前,上诉人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四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四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