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

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区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23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区管理处:
申请执行人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持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3民初2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区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1076199.05元(含案件受理费6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执行款1050000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标的,本案执行费1290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