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1347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住该村。
被申请人: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组织机构代码:7713078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