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2民初1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义乌市场西临。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被告(反诉原告):***,女,1940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红蕾,女,1990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城县鸭鸽营乡北竹果村,系被告(反诉原告)***女儿,系被告(反诉原告)***孙女。
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意向,现原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均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腰二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