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2民初172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益路**厂房一车间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849609X1。

法定代表人:朱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昌运,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邢台市桥**予让桥办事处义乌市场西邻会信用代9113050077130781X7。

法定代表人:史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丽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昌运、被告节能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丽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与原告支付货款1542185元及利息587310.82元(利息从发货日期6个月后开始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亚历山大燃气壁挂炉购销合同书》,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亚历山大”牌燃气壁挂炉,由原告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结算方式为发货前被告支付货款的30%。剩余货款待被告收到该项目所在县的补贴后付清,补贴款支付期为6个月,从发货日期起开始计算,若被告逾期支付应按货款的月息15%计算支付原告。经双方对账,2017年12月24日为最后一次发货,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发货货值合计3531700元。被告最终确认截止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15421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延支付。原告认为,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存在根本违约。

被告节能设备公司辩称:1、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该款的利息,原告在诉状中称2016年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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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千分之十五计息,但该合同在2016年亚历山大燃气壁挂炉购销合同第八项目合同中约定2016年工程项目完成后,本购销合同自动终止,被告已完成该项目,故被告不应支付该款的利息。2、原告违约在先,至今未向被告支付运输费,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运输费共计80761元。3、对该款中的税金应当予以扣除。4、按16年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赠品、免机费及售后维修人工费,免机费是按1%计算,19台*19**元一台=36100元,赠品30元一台*18**台=56370元,售后维修人工费3年50元一台*3年*1838台=275700元,合计368170元。5、原告违约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被告为邢台区域独家总经销,而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并不是邢台唯一的代理商,故按购销合同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81万元整。税金、运输费、免机费、赠品、维修费、违约金合计2535761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被告拟在邢台采用原告的“亚历山大”牌燃气壁挂炉,原告认定被告为“亚历山大”牌燃气壁挂炉在河北邢台区域工程项目的独家总代理,全权负责2016年合同区域内的销售与推广,同时认定被告为邯郸区域的经销商。原告供给被告16KW等七种规格的各种燃气壁挂炉1750台,总价款为32015000元,上述所供产品的价格中含税、运费,每台产品原告提供20-30元赠品一套(如服装、学生背包或雨伞等),原告免费配套产品维修所需足量的备品备件(维修配件按3%配备产品按1%提供),交货地点为被告区域内指定地点,在被告报货五日内原告确保货到被告处,被告收到供货后2个工作日验收;如发现数量不符、规格不对必须在验收当日书面通知原告,在原告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补齐货物数量或者进行更换。保修期限3年(一年内包换,3年内免费维修及更换配件)。结算方式为发货前被告支付本次货款的30%,剩余款项待项目县支付被告补贴款后马上支付给原告;项目县补贴款支付期为6个月(以发货日期计算),逾期被告按货款的月息15%计息支付给原告;同时约定,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2016年工程项目后,本购销合同自动终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24日,先后64次供给被告价值3530350元的壁挂炉;2019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结果为: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88165元,尚欠原告货款1542185元;同日被告以运费问题(未扣)、返厂机子按实际数目结算、发票未开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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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等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42185元及利息587310.8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互补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壁挂炉购销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未按其通知将货物送到其指定地点应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返厂机子未结算的情况下,以发票未开为由拒付货款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除应偿付1542185元货款外,还应按约定在货款确认后支付月息为1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未给付被告每台产品20-30元的赠品一套(如服装、学生背包或雨伞等)、维修配件,不能成为被告拒付货款的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购销合同终止后,被告继续购买原告产品,应该及时结清货款。货款的支付时间应以双方认可的货款数额为准,故被告应自2019年12月31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81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421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42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5%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1918元,由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昱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