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406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予让桥办事处义乌市场西临。
法定代表人:史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涉嫌诈骗被林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侦查,并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被告***被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涉嫌诈骗被林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因涉嫌诈骗的犯罪结果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需以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学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波